编 号 |
行使主体 (责任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0 115 004 000 |
双柏县 大庄镇人民政府 |
农村村 民宅基 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 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2.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 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3.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的应当告知理由);按 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 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 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 务,造成往返的;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 综合办公室0878- 7811003;双柏县大 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办公室0878-7811168 。 2.信函投诉: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编 号 |
行使主 |
||||||||
体 (责任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主体)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 |
|||||||||
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 |
|||||||||
000 115 010 000 09 |
大庄镇 为民服 务中心 |
乡村建 设规划 许可证核发 (乡镇 企业、 乡村公 共设施 和公益 事业建 设及农 村住房 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 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 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 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 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 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 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 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
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 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 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 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 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 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 批决定;按时办结;法 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 可的,制发许可证;不 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 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 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 发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 发许可证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决 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 条、第六十九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 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 综合办公室0878- 7811003;双柏县大 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办公室0878-7811168 。 2.信函投诉: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
|||||||||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编 号 |
行使主体 (责任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530 123 003 000 |
大庄镇 为民服 务中心 |
再生育审批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 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 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 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 查,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 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征求当地主 管部门意见,现场踏 勘,组织专家评审;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 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理由);4.送到责任:准予许可 的,执法许可证书或批 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 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予以受理、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 审批决定的;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的行为。 |
条例:《云南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二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 综合办公室0878- 7811003;双柏县大 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办公室0878-7811168 。 2.信函投诉: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 |
|||||||||
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 |
|||||||||
01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违法 生育 |
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5号) 第 二十三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 ,应当责 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 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 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 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依照本 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 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 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生育情况 及违法生育的法律依据 、违法生育行政罚 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生育行政处罚 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一次性缴纳确有 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 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 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云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修 订)》(云南省九 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5号) 第四十三 条之规定相关内 容;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县级计 划生育 部门委 托 |
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 |
|||||||||
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 |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 |
|||||||||
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 |
当事人对行政 |
||||||||
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5号) 第 |
处罚决定不服 |
||||||||
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
1.电话投诉:双柏 |
的,可以自接 |
|||||||
02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违 反《 云南 省人 口与 计划 生育 条例 》规 定的 处罚 |
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 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 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 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 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 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情况的法 律依据、违法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一次性缴纳确有 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 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 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修订)》 (云南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公告第 65号)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dzdzb2000@163.com |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 人也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
|
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 |
。 |
知之日起15日 |
|||||||
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 |
内,直接向人 |
||||||||
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 |
民法院起诉。 |
||||||||
育管理的行为。 |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
||||||||
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
||||||||
03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损 坏村 庄和 集镇 的房 屋、 公共 设施 的处 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 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 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 、 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 境卫生的。 |
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 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 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 , 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 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 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 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 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 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 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 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 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 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
行政法规:《村庄 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16号)第四十 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 。 |
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 人也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
|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 |
的; |
||||||||
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 |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4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乱 堆粪 便、 垃圾 、柴 草, 破坏 村容 镇貌 和环 境卫 生的 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 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 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 、 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 境卫生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负 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 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 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 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 , 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 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 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 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 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 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 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 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 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 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 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行政法规:《村庄 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16号)第四十 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 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dzdzb2000@163.com 。 |
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 人也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负 |
|||||||||
对擅 |
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
|||||||
自在 |
责调查取证;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
|||||||
村庄 |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 |
||||||
、集 |
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不服 |
||||||
镇规 |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 |
不予制止、处罚的; |
1.电话投诉:双柏 |
的,可以自接 |
|||||
划区 |
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
到处罚决定通 |
|||||
内的 |
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 , |
的;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知之日起15日 |
|||||
街道 |
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0878-7811003;双 |
内,向作出处 |
|||||
05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广 场、 市场 和车 站等 场所 修建 临时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 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 除,并可处以罚款。 |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 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 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 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 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 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 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村庄和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16号)第六章第四 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
|
建筑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码:675103;电子 |
起诉讼。当事 |
|||||
物、 |
内送达当事人;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
邮箱: |
人也可以自接 |
|||||
构筑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
到处罚决定通 |
||||||
物和 |
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 |
的; |
。 |
知之日起15日 |
|||||
其他 |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
内,直接向人 |
||||||
设施 |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
的; |
民法院起诉。 |
||||||
的处 |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
罚 |
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的行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 |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6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违反 、 乡 、村 庄规 划进 行建 设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 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 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 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 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 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 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 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负 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 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 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 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 , 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 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 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 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 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 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 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 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 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 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 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9月28日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通过)第四十一 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dzdzb2000@163.com 。 |
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 人也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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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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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调查取证; |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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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
当事人对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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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处罚决定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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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
1.电话投诉: 双柏 |
的,可以自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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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 |
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 |
罚的; |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
到处罚决定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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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或 |
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 ,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知之日起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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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者擅 自移 动血 吸虫 警示 标志 行为 的责 令修 复或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一 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 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 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 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 下的罚款。 |
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 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 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 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 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 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 |
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 的; |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
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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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
内送达当事人;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邮箱: |
人也可以自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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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 |
到处罚决定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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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 |
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 |
。 |
知之日起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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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
证的; |
内,直接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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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
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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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 |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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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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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 |
的行为。 |
编 号 |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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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责 任主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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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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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防汛遇 到阻拦 和拖延 时组织 强制实 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三十三 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 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 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 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 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 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 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 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 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 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 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 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 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 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 |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 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 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 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 辩权;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 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 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 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 织强制实施;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 施以及改正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 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 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 抢险指令的;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 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 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 款或者物资的;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 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 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1号) 第四十三 条;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 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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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地质灾 害险情 情况紧 急的强 行组织 避灾疏 散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 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 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 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 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 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 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 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 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 组织避灾疏散。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 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 织强制实施。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 施以及时查看有无疏漏。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 预报的;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 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地质 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394号)第四十 条;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 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编 号 |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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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责 任主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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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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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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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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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捕杀狂 犬、野 犬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 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 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 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 犬。 |
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 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 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 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 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 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
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 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 、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 的;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 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 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 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施行)第七十一 条;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 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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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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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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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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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组织开 展动物 疫病强 制免疫 |
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 号)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 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 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 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 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 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 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 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 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 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 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 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 疫条例》第十三条:发生一类 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 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 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 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 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 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 |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 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 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 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 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 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 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 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 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 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 制情况。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 病强制免疫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 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 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 物诊疗许可证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 为;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主席令第七十 一号)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 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 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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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
编 号 |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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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责 任主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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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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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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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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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 |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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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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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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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 |
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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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发生三 类动物 疫病时 组织防 治和净 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 号)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 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 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
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 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 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 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 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 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 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 |
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 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的;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 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 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 为;5.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 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6.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主席令第七十 一号)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 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 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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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 |
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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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
7.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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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 |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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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情况。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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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 |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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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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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村民 委员会 不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履 行法定 义务的 责令改 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 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 改正。 |
1.接受关于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举 报;2.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义 务;3.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调 查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 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第三 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 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编 号 |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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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责 任主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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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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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强迫 农民以 资代劳 的责令 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 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 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 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 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 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 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 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 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 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 合法权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 号)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 四条、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 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 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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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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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非法 种植毒 品原植 物予以 制止铲 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 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 要求立即自行铲除;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 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主席令第七十九 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 者应该知晓)该具体 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 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者在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 |
|
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行的责任;
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名 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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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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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号)第十条:乡、民族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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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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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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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社会抚 养费征 收 |
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 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 纳社会抚养费。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当事人的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处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怀孕费和 作出其他各项处理,属农业人口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属城镇居 民的,由其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 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属干部、职 工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其所 在单位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 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方法、征收社会 抚养费金额;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 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 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 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 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 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 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 据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 九条2002年7月25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委托授 权 |
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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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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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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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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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 |
0005 1100 2000 |
双柏县 大庄镇 人民政府 |
临时 救助 对象 认定 、救 助金 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 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 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 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 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 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 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 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 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 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 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 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 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行为。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至 六十九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 大庄镇鹤兴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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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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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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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1100 9000 |
双柏县 大庄镇 人民政府 |
困难 残疾 人生 活补 贴和 重度 残疾 人护 理补 贴 |
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 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 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 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 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 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 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逐级审核。街 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 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 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 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 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 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行为。 |
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保 障法》第五 十九至六十 七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 大庄镇鹤兴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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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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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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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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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1101 1000 |
大庄镇 为民服 务中心 |
老年 人福 利补 贴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 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 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 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 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云民办〔2009〕12号)四、老年人申 领补助的办法(一)凡符合享受领取保 健或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 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 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 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 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街道)民政 部门审核,并逐级报县(市、区)民政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 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 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 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行为。 |
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 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 第七十三至 八十二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 大庄镇鹤兴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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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批后发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
|||||||||
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 |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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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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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5 1100 5001 |
大庄镇 为民服 务中心 |
孤儿 基本 生活 保障 金给 付 |
度。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 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 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 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 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 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 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 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 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 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 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 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 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 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行为。 |
规范性文 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意见》(国 办发〔2010 〕54号)、 《民政部 财 政部关于发 放孤儿基本 生活费的通 知》(民发 〔2010〕161 号)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 大庄镇鹤兴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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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 |
|||||||||
前,将本地区截至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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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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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财政部。 |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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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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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 |
|||||||||
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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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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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 |
规范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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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 |
件:《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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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5 1100 5003 |
大庄镇 为民服 务中心 |
事实 无人 抚养 儿童 基本 生活 保障 金给 付 |
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 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 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 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 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 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 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 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 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 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 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 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行为。 |
部 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 家发展改革 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 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 障局 共青团 中央 全国妇 联 中国残联 关于进一步 加强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 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 (民发〔 2019〕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 大庄镇鹤兴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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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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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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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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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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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 |
|||||||||
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 |
|||||||||
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 |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名 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生产 经营单 位安全 生产的 监督检 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三十四条: 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 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 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 止并上报;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 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 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 告;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 隐患未及时处理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 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四 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 公室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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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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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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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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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 |
|||||||||
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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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消防安 全监督 检查 |
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 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 (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 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 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 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 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 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 |
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2.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当面告知, 要求及时整改;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 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 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七十一 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 室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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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 |
|||||||||
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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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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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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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名 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3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集体 经济资 金使用 的监督 检查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 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 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 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 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 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 金专款专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 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 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 计;2.处理阶段责任:对审计出的财 务问题依法进行处理;3.告知阶段责任:处理结果告知 当事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年度审计计划的; 2.对财务问题举报不重视,不及时 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3.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 收受好处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 公室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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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生产 经营单 位排查 治理事 故隐患 工作的 监督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 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 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 法实施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 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 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 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 为。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 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 室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名 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
|||||||||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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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流动 人口用 人单位 计划生 育工作 的监督 检查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 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 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 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 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 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 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 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 作出检查结果;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流 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应履行的责任。 |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 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 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 费用的; 2.未依照规定检验婚育证明的; 3.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 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 查的; 4.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 励、优待的; 5.为按照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 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的; 6.未依照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 服务等级,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5号)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 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 定相关内容;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 公室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
的行为。 |
基本 编码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
|||||||||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 |
|||||||||
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 |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
5307 1100 8001 02 |
双柏 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 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 关。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 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 |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 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 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 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 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 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
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 |
|||||||||
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 |
|||||||||
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 |
|||||||||
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 |
|||||||||
间的婚姻登记。 |
基本 编码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
|||||||||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 |
|||||||||
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 |
|||||||||
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
|||||||||
5307 1100 8002 03 |
大庄镇为 民服务中 心 |
内地 居民 离婚 登记 |
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 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 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 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现役军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 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 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 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 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 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 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 十八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
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 |
|||||||||
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 |
|||||||||
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 |
|||||||||
关办理婚姻登记。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 |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 |
||||||||
5307 1100 8003 |
大庄 镇为民服务中心 |
撤销 婚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 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 因受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边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 |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 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 |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 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 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 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 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
责任。 |
基本 编码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 |
|||||||||
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 |
|||||||||
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 |
|||||||||
发〔2012〕11号,2012年2月6 |
|||||||||
日施行)第八十八条业务部 |
|||||||||
门可通过民政、卫生、公安 |
|||||||||
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 |
|||||||||
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
||||||||
格定期验证,确定其继续享 |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
||||||||
5307 1400 7002 01 |
大庄镇为民服务中心 |
领取 工伤 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
受待遇资格。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 (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 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 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 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十二章第一百零三 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 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
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
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 |
行为。 |
||||||||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 |
|||||||||
四十二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 |
|||||||||
、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 |
|||||||||
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 |
|||||||||
属,应当按年向社会保险经 |
|||||||||
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方可 |
|||||||||
分别继续领取以上待遇。 |
基本 编码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
|||||||||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 |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5307 2300 4W00 01 |
大庄 镇为民服 务中 心 |
贰孩生育 登记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 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 (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 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 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
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 二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
责任。 |
取其他利益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
行为。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
|||||||||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 |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5307 2300 4W00 02 |
大庄镇为 民服务中心 |
壹孩 生育 登记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 (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 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 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
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
责任。 |
取其他利益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
行为。 |
基本 编码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编 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双柏县大庄镇人 民政府 |
无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使 |
|||||||||
基本 编码 |
主体 (责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任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
|||||||||
0009 1500 2000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土地 权属 争议 行政 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 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 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 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 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 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 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 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四至 八十四条。 |
1.电话投诉:双柏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
行为。 |
行使 |
|||||||||
基本 编码 |
主体 (责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任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
|||||||||
0009 1500 3000 |
大庄 镇为 民服 务中 心 |
林木 林地 权属 争议 行政 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 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 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 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 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 议的林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 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 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 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 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至八十二 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
行为。 |
行使 |
|||||||||
基本 编码 |
主体 (责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任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
|||||||||
0009 6400 3000 |
大庄 镇为 民服 务中 心 |
草原 所有 权、 使用 权争 议处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 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 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 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 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 上的设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 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 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 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 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六十一至七十 三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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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其他行政职权类)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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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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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0 17 02 5W 00 |
双柏 县大 庄镇人民 政府 |
业主委员 会选举结 果备案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业 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 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 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不予受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 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至六十七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 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 7811168。 2.信函投诉:双柏 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675103;电 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 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作出行政行 为之日起六个月 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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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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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规定的行为。 |
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部审批类)
编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
无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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