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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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 体
(责任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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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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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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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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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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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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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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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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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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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115
00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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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 大庄镇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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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 民宅基 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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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 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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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 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 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的应当告知理由);按 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 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 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 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 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的; 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 务,造成往返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 综合办公室0878- 7811003;双柏县大 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办公室0878-7811168
。 2.信函投诉: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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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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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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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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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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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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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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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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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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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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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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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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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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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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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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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115
010
000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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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镇 为民服 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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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 设规划 许可证 核发
(乡镇 企业、 乡村公 共设施 和公益 事业建 设及农 村住房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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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 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 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 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 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 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 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 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
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 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 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 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 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 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 批决定;按时办结;法 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 可的,制发许可证;不 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 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 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 发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 发许可证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决 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 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 条、第六十九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 条例》第四十一 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 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 综合办公室0878- 7811003;双柏县大 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办公室0878-7811168
。 2.信函投诉: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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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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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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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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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 体
(责任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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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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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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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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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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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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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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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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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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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123
00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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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镇 为民服 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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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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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 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 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 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 查,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 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征求当地主 管部门意见,现场踏 勘,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 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理由); 4.送到责任:准予许可 的,执法许可证书或批 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 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 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 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 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 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的行为。
|
条例:《云南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至四 十二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 综合办公室0878- 7811003;双柏县大 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办公室0878-7811168
。 2.信函投诉: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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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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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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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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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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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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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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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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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5号) 第
二十三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 ,应当责 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 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 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 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依照本 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 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 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生育情况 及违法生育的法律依据 、违法生育行政罚 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生育行政处罚 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一次性缴纳确有 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 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 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云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修 订)》(云南省九 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5号) 第四十三 条之规定相关内 容;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 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县级计 划生育 部门委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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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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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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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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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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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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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5号)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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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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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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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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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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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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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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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 反《 云南 省人 口与 计划 生育 条例
》规 定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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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
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 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 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 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 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情况的法 律依据、违法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一次性缴纳确有 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 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 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修订)》
(云南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公告第 65号)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 dzdzb2000@163.com
|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 人也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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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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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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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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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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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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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直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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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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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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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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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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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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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
|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
|
|
|
|
|
|
|
|
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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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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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损 坏村 庄和 集镇 的房 屋、 公共 设施 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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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 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 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 、 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 境卫生的。
|
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 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 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 , 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 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 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 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 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 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 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 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 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 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
行政法规:《村庄 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16号)第四十 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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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 人也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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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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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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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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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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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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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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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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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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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乱 堆粪 便、 垃圾
、柴 草, 破坏 村容 镇貌 和环 境卫 生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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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 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 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 、 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 境卫生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负 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 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 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 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 , 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 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 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 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 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 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 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 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
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 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 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行政法规:《村庄 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16号)第四十 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 dzdzb2000@163.com
。
|
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 人也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
|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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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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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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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在
|
|
责调查取证;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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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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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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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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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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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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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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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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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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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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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
|
不予制止、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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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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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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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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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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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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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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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处罚决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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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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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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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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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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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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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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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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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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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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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8-7811003;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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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作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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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广
场、 市场 和车 站等 场所 修建 临时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 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 除,并可处以罚款。
|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
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 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 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 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 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
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村庄和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16号)第六章第四 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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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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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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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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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675103;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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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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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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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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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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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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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可以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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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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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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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处罚决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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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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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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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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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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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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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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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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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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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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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直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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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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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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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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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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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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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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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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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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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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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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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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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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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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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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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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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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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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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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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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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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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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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对违 返乡
、村 庄规 划进
行建 设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 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 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 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 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 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 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 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负 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 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 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 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 , 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 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 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 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 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 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 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 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
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 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 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9月28日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通过)第四十一 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 dzdzb2000@163.com
。
|
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 人也可以自接 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15日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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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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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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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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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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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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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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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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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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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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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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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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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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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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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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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调查取证;
|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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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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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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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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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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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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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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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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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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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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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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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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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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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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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处罚决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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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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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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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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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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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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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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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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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擅 自移 动血
吸虫 警示 标志
行为 的责 令修
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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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一 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 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 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 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 下的罚款。
|
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 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 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 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 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 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
|
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
的;
|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
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仪;对复 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
|
|
|
|
赔偿
|
|
内送达当事人;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邮箱:
|
人也可以自接
|
|
|
|
损失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
|
|
到处罚决定通
|
||
|
|
|
|
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
|
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
|
|
。
|
知之日起15日
|
|
|
|
|
|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
证的;
|
|
|
内,直接向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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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
|
|
民法院起诉。
|
|
|
|
|
|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
|
的;
|
|
|
|
|
|
|
|
|
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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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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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
|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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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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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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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责 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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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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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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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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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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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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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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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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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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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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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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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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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遇 到阻拦 和拖延 时组织 强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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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三十三 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 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 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 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 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 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 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 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 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 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 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 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 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 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
|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 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 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 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 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 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 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 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 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 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 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 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 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 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 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 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 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 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1号) 第四十三 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 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
02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地质灾 害险情 情况紧 急的强 行组织 避灾疏 散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 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 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 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 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 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 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 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 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 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 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 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 施以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 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 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地质 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394号)第四十 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 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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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号
|
行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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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责 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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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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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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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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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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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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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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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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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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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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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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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捕杀狂 犬、野 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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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 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
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 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 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 犬。
|
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 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 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 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 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 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
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 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
、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 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 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 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 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卫 生部令第17号发布 施行)第七十一 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 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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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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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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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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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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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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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 展动物 疫病强 制免疫
|
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
号)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 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 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 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 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 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 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 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 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 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 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 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 疫条例》第十三条:发生一类 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 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 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 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 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 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
|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 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 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 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 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 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 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 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 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 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 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 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 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 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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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 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 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 物诊疗许可证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 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主席令第七十 一号)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 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 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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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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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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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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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责 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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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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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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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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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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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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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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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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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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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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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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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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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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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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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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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
|
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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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发生三 类动物 疫病时 组织防 治和净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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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 号)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 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 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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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 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 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 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 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 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 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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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
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 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 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 为; 5.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 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6.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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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主席令第七十
一号)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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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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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 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 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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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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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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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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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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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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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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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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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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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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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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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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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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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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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 委员会 不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履 行法定 义务的 责令改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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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 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 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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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关于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举 报; 2.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义 务; 3.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调 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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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 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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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第三 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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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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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 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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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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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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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责 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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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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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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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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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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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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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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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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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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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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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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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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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 农民以 资代劳 的责令 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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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 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 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 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
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 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 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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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 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 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 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 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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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 号)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 九十二条、第九十 四条、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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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 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 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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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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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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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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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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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 种植毒 品原植 物予以 制止铲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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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 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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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 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 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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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主席令第七十九
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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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在自知道(或 者应该知晓)该具体 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 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者在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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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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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责任;
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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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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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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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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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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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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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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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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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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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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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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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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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号)第十条:乡、民族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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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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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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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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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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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 养费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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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 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 纳社会抚养费。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当事人的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处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怀孕费和 作出其他各项处理,属农业人口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属城镇居 民的,由其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 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属干部、职 工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其所 在单位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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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 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方法、征收社会 抚养费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 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 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 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 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 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 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 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 九条2002年7月25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第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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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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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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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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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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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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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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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体)
0005
11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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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 大庄镇 人民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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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 救助 对象 认定
、救 助金 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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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 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 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 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 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 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 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 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 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 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 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 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 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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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行为。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至 六十九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 大庄镇鹤兴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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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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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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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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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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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1100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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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 大庄镇 人民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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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残疾 人生 活补 贴和 重度 残疾 人护 理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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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
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
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 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 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 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 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逐级审核。街 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
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 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 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 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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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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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保 障法》第五 十九至六十 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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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 大庄镇鹤兴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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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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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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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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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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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11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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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镇 为民服 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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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 人福 利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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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 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
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 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
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 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云民办〔2009〕12号)四、老年人申 领补助的办法(一)凡符合享受领取保
健或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
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 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 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 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保健、 长寿补助审批表》,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街道)民政 部门审核,并逐级报县(市、区)民政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 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 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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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 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 第七十三至 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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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 大庄镇鹤兴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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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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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批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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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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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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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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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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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5
1100
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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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镇 为民服 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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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 基本 生活 保障 金给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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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 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
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 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
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 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 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 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 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 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 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 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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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 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 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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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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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 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意见》(国 办发〔2010
〕54号)、
《民政部 财 政部关于发 放孤儿基本 生活费的通 知》(民发
〔2010〕1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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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 大庄镇鹤兴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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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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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本地区截至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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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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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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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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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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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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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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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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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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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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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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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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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5
1100
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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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镇 为民服 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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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无人 抚养 儿童 基本 生活 保障 金给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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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 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 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 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 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 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 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 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 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 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 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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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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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 家发展改革 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 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 障局 共青团 中央 全国妇 联 中国残联 关于进一步 加强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 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
(民发〔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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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柏县大庄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 大庄镇鹤兴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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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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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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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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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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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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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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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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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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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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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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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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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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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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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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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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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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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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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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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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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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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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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 经营单 位安全 生产的 监督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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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三十四条: 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 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 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 止并上报;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 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 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 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 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 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四 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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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 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 室0878-7811003;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 公室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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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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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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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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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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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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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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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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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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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 全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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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
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
(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 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 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 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 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 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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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2.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当面告知, 要求及时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 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 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七十一 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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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 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 室0878-7811003;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 公室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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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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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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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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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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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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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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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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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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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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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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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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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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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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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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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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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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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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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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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 经济资 金使用 的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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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 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 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 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 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 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 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 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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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 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 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 计; 2.处理阶段责任:对审计出的财 务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处理结果告知 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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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年度审计计划的;
2.对财务问题举报不重视,不及时 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 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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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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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 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 室0878-7811003;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 公室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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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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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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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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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 经营单 位排查 治理事 故隐患 工作的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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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 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 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 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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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 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 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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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 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 为。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 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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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 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 室0878-7811003;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 公室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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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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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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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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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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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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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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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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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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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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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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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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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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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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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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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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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动 人口用 人单位 计划生 育工作 的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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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 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 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 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 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 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 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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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 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 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 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 作出检查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流 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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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 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 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 费用的; 2.未依照规定检验婚育证明的;
3.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 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 查的; 4.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 励、优待的; 5.为按照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 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的; 6.未依照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 服务等级,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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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5号)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 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 定相关内容;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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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 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 室0878-7811003;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 公室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大庄镇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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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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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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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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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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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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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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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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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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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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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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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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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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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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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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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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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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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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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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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7
1100
80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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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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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 居民 结婚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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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
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 关。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 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 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 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 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 区域划分。(一)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 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 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 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 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 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
|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 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 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 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 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 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 十八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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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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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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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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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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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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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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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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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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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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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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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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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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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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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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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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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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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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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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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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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7
1100
80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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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 镇为 民服 务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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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 居民 离婚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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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 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 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 政区域划分。(一)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 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 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 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现役军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 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 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 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
|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 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 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 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 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 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 十八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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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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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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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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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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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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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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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7
1100
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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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 镇为 民服 务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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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婚姻 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该婚姻。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 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 45号)第十一条 因受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边民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 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
|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 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 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 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
|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
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 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 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
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 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 十八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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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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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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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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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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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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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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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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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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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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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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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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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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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2〕11号,2012年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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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第八十八条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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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可通过民政、卫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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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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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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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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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定期验证,确定其继续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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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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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7
1400
7002
01
|
大庄 镇为 民服 务中 心
|
领取 工伤 保险 待遇 资格 认证
|
受待遇资格。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 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1〕255号,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 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
(市)和县(市、区)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 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 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 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 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
|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十二章第一百零三 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 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规范 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 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 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 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 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 起施行)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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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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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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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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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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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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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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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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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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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应当按年向社会保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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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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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继续领取以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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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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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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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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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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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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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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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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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
|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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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07
2300
4W00
01
|
大庄 镇为 民服 务中 心
|
贰孩 生育 登记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 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 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 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
(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 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 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 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 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
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 二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
|
|
|
|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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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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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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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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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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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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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
|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
|
|
5307
2300
4W00
02
|
大庄 镇为 民服 务中 心
|
壹孩 生育 登记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 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 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 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
(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 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 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 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 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
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 二条。
|
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 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 办公室0878-7811003;
双柏县大庄镇纪律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0878- 7811168。 2.信函投 诉: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 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
675103;电子邮箱: dzdzb2000@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
|
|
|
|
责任。
|
取其他利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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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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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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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 编码
|
行使
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编 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双柏县大庄镇人
民政府
|
无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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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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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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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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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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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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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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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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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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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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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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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编码
|
主体
(责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任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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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
|
|
|
|
0009
1500
2000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土地 权属 争议 行政 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 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 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 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 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 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 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 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 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四至 八十四条。
|
1.电话投诉:双柏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 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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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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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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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编码
|
主体
(责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任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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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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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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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
1500
3000
|
大庄 镇为 民服 务中 心
|
林木 林地 权属 争议 行政 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 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 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 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 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 议的林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 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 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 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 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七十至八十二 条。
|
1.电话投诉:双柏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 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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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
|
|
|
|
|
行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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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
编码
|
主体
(责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任主
|
|
|
|
|
|
|
|
|
|
|
|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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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
6400
3000
|
大庄 镇为 民服 务中 心
|
草原 所有 权、 使用 权争 议处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 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 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 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 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 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 上的设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 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 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 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 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
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六十一至七十 三条。
|
1.电话投诉:双柏 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7811003;双
柏县大庄镇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7811168。 2.
信函投诉:双柏县 大庄镇纪律检查委
员会办公室,通讯 地址:大庄镇鹤兴 路24号,邮政编
码:675103;电子 邮箱: dzdzb2000@163.com
。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自 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 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或 应当自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
|
|
|
|
|
行为。
|
|
|
|
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其他行政职权类)
编 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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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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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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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0
17
02
5W
00
|
双柏 县大 庄镇 人民 政府
|
业主委员 会选举结 果备案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 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业 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 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 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 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 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 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 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 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 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 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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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 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三次修订)第五十六至六十 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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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0878- 7811003;双柏县大庄镇纪律 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0878- 7811168。 2.信函投诉:双柏 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 室,通讯地址:大庄镇鹤兴路 24号,邮政编码:675103;电 子邮箱:dzdzb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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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 可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作出行政行 为之日起六个月 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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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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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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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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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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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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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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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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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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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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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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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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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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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大庄镇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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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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